一、简要案情
公安部开展全国涉枪涉爆专项集中整治以来,陆续查获大量涉枪爆案件,该案案发于贵州省惠水县,嫌疑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爆破工作,传统的建筑爆破使用的雷管或火药危险系数高,环境污染大,嫌疑人获悉行业内出现了一种新型爆破方法,即使用气体爆破,专业术语称为“二氧化碳致裂器”,其因使用方便无危险系数广受爆破行业欢迎。嫌疑人联系全国各地的经销商购买了部分用于建筑行业爆破。因全国开展涉枪涉爆专项整治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辩护实录
(一)会见嫌疑人
涉爆类案件量刑普遍较高,该案的数量和重量依法应判处三至十年之间,家属满面阴郁愁容,不断询问能有几成的把握?是否能够成功无罪释放?能不能判处三年以下?能不能判处缓刑?这一系列问题笔者无法直接回答是和否,刑事案件变幻莫测,结果难料,辩护人能够做的就是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合理预判,把权益保护最大化。
为了回报委托人的信任,笔者接受委托后火速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嫌疑人一见面非常客气,说着流利的普通话,虽然身陷囹圄,但看的出来嫌疑人拥有不错的心理素质,没有一下子垮掉实属难得,笔者做了自我介绍之后,两个人聊了一下家常,给他反馈了最近家里面的情况,传递亲情的嘱托,家里面一直都会是其坚实的后盾,望其能够积极面对生活。不管再强大的人总有内心柔弱的部分,亲情和爱情一定就是他坚持下去的希望。
等他心态平静之后,两个人开始聊聊案件的事情,把程序性的方面和实体性方面大概了解了一遍,据他所说,该案一共抓了有二十多人,有生产者、销售者、运输人员、爆破人员。这么一听该案社会影响不小呐,两人一直聊到中午,案件大概了解清楚,也把相关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向其做了宣读和解释,两人的初次会见顺利结束。
(二)审查逮捕面见检察官
初次会见后经历了一个月的刑事拘留期,笔者整理了辩护意见准备再次动身前往县检察院,预测案件应该到检察院了,去县检察院案管窗口查询,果不其然,案件到了且已经分配给公诉科科长承办,当天运气不错科长在办公室,在说明来意之后科长也给我们说了这个案件的情况,他认为鉴定意见是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能够证实里面具有火药成分,该案肯定会批准逮捕,之后没几天家属收到逮捕通知书,家属对前景失望,辩护工作开展困难,该案仿佛蒙上了一层阴云。
(三)市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意味着什么可能非专业人员不知。《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所对应的公诉机关就是市级人民检察院。这意味着该案量刑最重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随着案件移送到市州检察院审查起诉,笔者申请阅卷,待了解证据事实后再次判断案件形势。
(四)疑点重重,柳暗花明
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部分都会被判处刑罚,随着阅卷深入,笔者发现该案可能会有例外。
首先是鉴定报告。该份鉴定报告缺乏鉴定依据,这意味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想怎么鉴定就怎么鉴定。鉴定使用的实验是自行设计,也没有依照国家标准。对于检材使用的鉴定方法不统一。据此辩护人认为鉴定报告不能成立,应该重新鉴定。
其次是二氧化碳致裂器是新型专利还是爆炸物的争议。围绕该争议,实务中有案件认定不属于爆炸物。
第一个案件是2018年6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涉案活化器不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爆炸物,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暂未列入爆炸物品管理,也未禁止用于岩体破裂作业。
第二个案件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9927号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2704号判决书维持。以下节选一审部分内容:
涉案二氧化碳致裂设备由二氧化碳储液罐、灌注机、接头旋头机、计量充气工作台、活化器(催化器)、活化管、泄能组件和多根高强度可重复使用的二氧化碳致裂管组成。灌注机将液态二氧化碳灌注到致裂管中,发热装置即活化器亦置于致裂管内,然后将致裂管放置到岩石的钻孔中,利用液态二氧化碳瞬间受热并迅速气化膨胀所释放的高压气体致裂、松动岩体。该设备所使用的活化器中活化剂(催化剂)含高氯酸钾、草酸铵、水杨酸。鸿源公司取得高氯酸钾〈二氧化碳致裂器配套活化剂专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7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质检监便函﹝2017﹞7号《关于二氧化碳爆破产品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载明:“二氧化碳致裂”及“一次性二氧化碳致裂”产品不属于特种设备,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7年4月18日,饶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的《关于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请示“二氧化碳致裂器”产品中配件“发热装置”纳入民爆产品管理的答复》中载明:依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2006年第1号公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二氧化碳致裂器”产品中配件“发热装置”不属于民爆产品,不需纳入民爆产品管理。
此案的意义在于,在民事判决上宣告了被称为爆炸物品的合法性,同时,也向审查相关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提供了有说服力的参考。
最后是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的审查。通过阅卷发现,嫌疑人在购买前曾经向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申请报备,但因为“二氧化碳致裂器”法律定性不明上述部门未予处理。同时,同属具有爆炸物品鉴定资质的南京某鉴定机构作出了不属于爆炸物品的鉴定,不论该鉴定真伪,嫌疑人是看到鉴定后才同意购买用于爆破。于情于理来说,嫌疑人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法律不应过于苛责,其主观并不明知系爆炸物。(限于篇幅不过多赘述)
之后笔者两次前往市州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承办人表示会予以考虑,不久该案退回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又向县级检察机关递交了补充意见。某一天,家属告知笔者收到检察院的取保候审通知,要求配合检察院办理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手续,嫌疑人最终得以成功取保候审,该案在山重水复疑无路之后重新柳暗花明,嫌疑人现已经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结语
正如天津老人玩具枪案,涉枪涉爆案容易发生新旧技术之争,新的技术是否已经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容易出现刑事司法的不同观点。这起案件成为二氧化碳致裂器罪与非罪的经典案例之一,需要感谢各级检察机关能够明察秋毫,敢于自我纠错,挽救了本案很多人的人生和背后的家庭,避免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实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由于没有最终进入法院审理,它没有形成可供网上查阅的判决书。我们通过办案过程的详述,给法律界的各位同仁提供办理此类案件的有益参考。
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