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华飞(化名)公司经招投标承揽了开发区某地“取水泵深井潜水泵”工程,并同某区管委会签署了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同年3月施工,5月竣工,施工日期75天,华飞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建设工程过程中的各项职责,在项目竣工完毕投入使用后,发包方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提出了各种不合理且刁钻复杂的理由,华飞公司为追索工程款已是无路可循。
2019年我所许正海律师接受委托后,用其经办多年建筑工程案件的经验,仔细审查了庞大数量的工程合同内容、工程材料,之后发现了对方主张的漏洞,在历时长达一年多的努力,为华飞公司争取到了一份胜诉判决,挽回了委托人百万余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