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关联性—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重要判断)-民事部分-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贵州存正

当前位置:首页>成功案例>民事部分



成功案例

www.gzczdd.com

HOTLINE 热线电话
085186618737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关联性—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重要判断)

TIME:2021-06-25 21:01:19 

一、案情概述

2021年1月29日晚,行人李某与驾驶出租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为全责,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王某随即将李某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过县医院一系列的检查,李某均无任何严重伤势,仅为软组织挫伤。

2021年2月25日,李某再次到县医院进行检查,该检查结果显示其处于怀孕状态,且为活体胚胎46天正常发育中。4月15日,当李某再次到医院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胎儿无胚芽,已停止发育。

基于上述情况,李某认为胎儿停止发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故而将肇事司机王某、出租车公司、车辆承包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其胎儿停止发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流产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二、庭审情况

庭审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CT报告单等证据,拟证明腹中胎儿停止发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

经我所李雅馨律师代理保险公司一方当庭查验李某提交的证据原件、复印件时发现,上述证据大部分均系交通事故发生后,相隔两个月左右的证据材料。据此,李雅馨律师当庭发表了李某未提交交通事故发生当日的住院病历,仅提供了因交通事故而留院观察期间的医院检查腹部CT报告、医院后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两份),根据该两份证据均可证实,交通事故并未给李某的腹部造成任何损伤,且其在医院仅留观三日即出院。李某所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与交通事故并未关联性,也就是说李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胎儿停止发育与交通事故均有因果关系,李某举证不能,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质证意见。

因本案缺乏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材料,故而法官当庭询问李某是否就胎儿停止发育的原因申请鉴定,李某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其在庭前已向相关医疗部门咨询过鉴定事宜,得到的答案系胎儿停止发育有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无法进行鉴定。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但因李某索赔金额过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三、案件结果

因本案鉴定不能,经过法官对李某进行释明后,李某表示撤回起诉。

四、案件分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认定均无异议,且对因交通事故发生当日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亦无争议。但是李某所要的赔偿均系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后,时隔两个多月的自身住院进行流产事宜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赔偿请求,因其无法证实胎儿停止发育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没办法认定李某流产事宜的损失因交通事故造成。

就算法官最后判决,也仅仅只能部分支持李某因交通事故当日入院,留观三日的损失赔偿。其所要的其他请求,因缺乏关联性将会被驳回诉讼请求,李某考虑到该情况后,当庭撤回起诉。


撰稿人:李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