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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无理由退房”的虚假面纱

TIME:2021-11-25 15:32:28 

曾经红极一时的“购房热”似乎也随着9月的秋风袭来而散去,现代的人群购房更偏向于理智化,不再是为冲动的购买欲望买单。随着市面上各种房产纠纷如:“黑中介”“逾期交房”“瑕疵房屋”等问题出现,已经让购房人群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甄别能力,买卖房屋不再简单的一锤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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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各大房开商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翻越消费者心中的大山。某大地产房开商出台的“无理由退房”就是近年市场中炙手可热的政策,受到了广大消费人群的追捧。

无理由退房的政策成功打消了消费者们买房时的顾虑,不再为逾期交房、交房后房屋瑕疵问题而担忧,为消费者们狠狠打上了一针鸡血。

但“无理由退房”真的能够无理由全身而退,退房成功吗?答案可想而知是:不能!

2020年中旬,某委托人来到律所,述称自己在某大地产房开商购买房屋时无理由退房承诺居然“失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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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全款购买的落地大阳台洋房,在交房时发现实际房屋并不像宣传时的房屋构造,自己为之心动的大阳台居然并不存在。当事人立马联系房开公司要求行使“无理由退房”的权利,但房开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回复的是需要额外再签署一份退房协议书才可退房,但退房协议书中赫然写着需额外扣除佣金并且未明确说明何时退回购房款。据了解佣金部分就需要几万元而且前一年退房的业主现在都没有收到退房款。买房者就犯了难,来到律所寻求法律帮助,探究如何实现自己的诉求。经充分探讨,只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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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诉讼中,存正律师指出:

1、销售人员卖房时将拥有大阳台的房屋作为样板房宣传给原告当事人,实际交房时却没有阳台,这让原告花130多万为购买舒适型洋房的目的落空,而且原告并非购房刚需,原告是为了享受更好的居住环境才购买的案涉房屋,所以是否拥有大阳台是原告的购买的关键因素,房开商以大阳台虚假宣传的行为已成立欺诈,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申请解除合同。2房开商事后提出的附加条件属于额外限制要求,原告不同意,不应作为退房条件3、最关键的,告房开商代理人从“无条件退房“宣传口号中获益颇丰,吸引了大量购房者,且在现实中买房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占极少数,法院若判决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将使虚假宣传的房开者乐于享受这种裁判结果,没有任何违法成本,不诚信经营将大行其道。

经过双方激烈的庭审对抗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方退还全额购房款以及资金占用费并且不扣除佣金部分,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无理由退房”承诺,现该案已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存正律师为某房开的“无理由退房”贡献了一个成功案例,也感谢本案的主审法官,公正司法,让购房者得到了属于自己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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