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犹如雨后春笋般增长。曾经有朋友开玩笑说,到某一个商业中心大楼,上个厕所都会遇到好几个律师,现在法律服务还真达到了“全面覆盖”的地步,让我不禁感叹道:“人海茫茫何处才是我的立足之地”。
我在办案中也发现,通常在法院、社保局这些单位门口,会有一大堆人蹲守,每当有人路过都会上前问一句:“帅哥,需不需要法律咨询?”看着他们炙热的眼神,惹得我都不禁想从公文包里掏出,昨晚熬夜没写好的代理词,麻烦让他帮我分析分析。但是理智拉住了我,仔细想想站在我面前的人会是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是下岗兼职的二大爷?所以我微笑着点点头,留下了一个帅气背影。我们作为律师,肯定对法律服务具备较强的甄别能力,不会被他们所谓的一句“帅哥”迷惑心智。但是转念一想,如果是作为一名未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或者初次涉及诉讼的当事人,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手足无措时,耳边传来一句:“帅哥,需不需要法律咨询”,此时是否会让“求生欲”占领智商高地,不顾一切紧紧抱住这根救命稻草?
前段时间,一位许久未联系的老同学关某突然找到了我,讲述自己最近经常被一家广东的律师事务所电话骚扰,还邮寄了律师函震慑家人。大概的经过是,去年关某母亲在工地上发生了意外,导致腿部骨折,经过治疗后,公司负责人便带领关某父母到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以及劳动力障碍等级鉴定。但因为后续赔偿事宜与公司未谈妥,产生了矛盾,张某母亲起诉了公司。由于人在异乡而且不懂法律,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在社保局门口见到了一位自称律师的张某,声称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且前期不收费用,只收取公司赔偿款20%的咨询费,关某父母欣然同意,由张某提供合同让关某父亲签字,双方迅速建立了委托关系。同年4月,案件达成了双方调解,公司自愿支付2万余元作为赔偿,关某父亲在收到2万余元的赔偿款后,便立即按照赔偿款的20%向张某支付了4000余元的咨询费,案件到这里,暂时告一段落,结局看似完美,但疏不知,几个月后关某母亲将会因此坐上被告席。
关某父母在收到赔偿款后,便离开了广东,选择回老家安心养伤。但平静生活却被一通电话打破,对方声称是张某公司的人员,因为之前双方签订的法律咨询合同约定关某母亲需要支付赔偿款的20%为咨询费,但是关某母亲收到赔偿款后,只支付了双方调解公司2万部分的提成,工伤保险部分还有10万元未支付相应提成,所以现在关某母亲尚欠2万元未付,需要立即支付否则将诉至法院。关某母亲做了几十年的农民,突然听到自己欠别人2万元,还有可能被别人告上法庭,幡然醒悟自己可能被骗了,便立即告诉了家中的儿子关某。因此,关某也就找到我这位老同学来叙叙旧。
当我听到这个情况,其实内心也十分震惊,律师事务所怎么可能会有这样的操作?这岂不是仗着有法律知识优势,欺负老百姓。此刻,我内心莫名燃起一团正义的小火苗,坚定地给老同学关某说,这个案子必须要打,即便败诉,我们也不可能抱着钱白白送给别人,既是为了钱而战,也是为了尊严而战。
经过与关某父母进一步沟通得知,关某父母在认识张某之前已经在社保局完成了工伤认定以及劳动力障碍等级认定,工伤保险的赔偿款虽然是在双方签订服务合同之后,但是其实工伤保险理赔程序已经走完,只需要等到审核拨款即可,张某并未参与工伤保险理赔事务。并且在合同中,虽然有约定赔偿款项包括工伤保险赔偿部分,但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张某可是拍着胸脯说,不会去动用工伤保险赔偿部分的。在我仔细审查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收费约定条款中,仅是约定收取公司赔偿款的20%,关于赔偿款包含工伤保险赔偿部分的约定,则是隐藏在合同另一个角落。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此等操作,让我内心实在不屑,但这也更加坚定了我一定要和对方斗争到底的决心。
2022年5月底,关某母亲收到了来自广东某法院的开庭传票,但由于疫情原因,我方申请了网上开庭,案件如期在2022年6月初顺利开庭。我也终于在屏幕中见到了张某的庐山真面目,通过庭审查明,张某并非律师,也并非法律服务工作者,而只是打着律师名义招揽生意,其平台就是一个自行创办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无任何法律执业许可资质。庭审中,我方明确提出:1.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公司赔偿款的20%,即2万余元的20%提成为4000余元,被告方已足额支付;2.原告方利用格式条款,隐藏其它收费事项,但并未予以明确告知说明,严重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即使认定有效,但与双方约定的收费方式产生了歧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予以解释;3.案涉合同中虽然约定有工伤保险部分的收费项目,但原告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所以无权主张该部分提成。经过2个小时的审理,案件庭审顺利结束,坐在我旁边一直沉默的关某父亲,突然冒了一句:“还是律师专业”,在此刻我心想:“终于为律师正名了”。
2022年6月23日,我们终于等来了胜诉判决书,判决书中记载:“本院认为,工伤保险赔偿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款,被告方已足额支付咨询费用,原告请求的咨询费以及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这个案件金额不大,案情也不是特别复杂,但是却让我印象深刻。因为通过这个案件我发现,现在法律服务行业中很多非专业人员冒充律师、法律服务者等身份去招揽客户,他们有大量的时间能够蹲守在法院、社保局门口去搭讪当事人,然后打着律师的牌子去获取当事人信任。并且,该类法律咨询公司缺乏职能部门管控,也不受法律服务行业规定限制,完全靠双方意思自治,但法律意识本就薄弱的当事人,怎么可能达成能够充分维护自己权益的“真实”意思表示?案件若能够顺利完成,皆大欢喜,但如果因为他们贸然指挥,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出现错误或者双方事后发生纠纷,当事人在承担损失的同时,还会加上一句“律师没用”。我相信,关某父亲的案件情况在生活中不只有一个,可能只是埋没在了当事人的“无奈”中。如果不是我介入,最大可能性就是关某家支付1万元调解了事,甘愿吃点亏受骗。但幸运的是,让我能够遇到这个案件,能够有机会以存正律师的身份坚定站出来发声,拒绝向任何欺诈行为低头,也真正为律师行业擦亮名片。
许正海律师团队
撰稿:李明奇
审核:许正海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