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3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问题,足见立法者对物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从静态的财产关系来看,物权保护纠纷主要是侵害物权产生的纠纷,从性质上看包括物上请求权纠纷和债权请求权纠纷两类。但如何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因此,《规定》未按照请求权的性质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而是统一规定为物权保护纠纷案由。应当说明的是,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确定是基于保护方式即责任方式设定的案由,与《规定》按照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的一般原则不一致。因此,物权保护纠纷案由单独列为物权纠纷下第二级案由后,必然带来两方面的冲突:一是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物权纠纷下其他第二级案由重合较多,在适用时应当掌握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适用;二是物权保护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案由,特别是和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有较多的重合,这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关于前一个问题,由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内容,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和担保物权纠纷案由下多数都有,并且只能作为第四级案由,如果用益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是以具体的用益物权种类为标准的,每一个用益物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都包括了物权保护这一内容在内,可以说是隐含的第四级案由。所以,在处理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物权纠纷下其他案由的适用关系时,其他第二级案由下的第四级、第三级案由要优先适用,只有其他案由不能包括的物权保护纠纷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可以说,物权保护纠纷案由是一个兜底性案由。如抵押权受到他人侵害引发的保护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担保物权纠纷下的抵押权纠纷案由,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则应当适用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这一第四级案由。如果属干典权类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鉴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但历史上可能遗留一些典权案件,处理时在物权纠纷下其他第二级案由内找不到典权案由,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2008年《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关于第二个问题,《规定》中没有一般侵权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各类民事权利都存在侵权纠纷,单独规定一般侵权则需要按照权利的种类进行分类,为了体系上协调和统计时的需要,我们将一般侵权分别规定在每一类民事权利案由下,人身权一般侵权纠纷,规定在人身权部分;物权的一般侵权规定在物权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则规定在合同里;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规定在知识产权部分;公司、企业、票据等特别法中的一般侵权,也规定在上述案由部分中。但特殊侵权在侵权部分作了特别的规定,这样特殊侵权有自己单独的案由体系,而一般侵权则就不单独存在。在适用时,应当作严格的区分,对于特殊侵权的物权保护纠纷,适用特殊侵权案由,对于一般侵权的物权保护纠纷,则适用物权纠纷案由。物权保护纠纷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等案由竞合时,也优先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等案由。有鉴于此,物权保护纠纷案由适用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对于本部分的案由,不作过于详细的解读。
1.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释义】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及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管辖】
物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依其类型,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3)、(4)项,第24条及第25条等规定确定管辖。鉴于担保物权多以合同设定,属于动产担保物权或者权利担保物权的确认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法律适用】
处理物权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由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因此,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
2.返还原物纠纷
【释义】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
【管辖】
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法律适用】
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
3.排除妨害纠纷
【释义】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
【管辖】
排除妨害纠纷也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它主要是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可能的妨害时,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4. 消除危险纠纷
【释义】
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之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时,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
【管辖】
消除危险纠纷也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以危险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消除危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当各类具体物权特别是不动产遭受正在或者潜在的受损害的危险时,则可以采取消除危险的方法加以保护。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区分,后者主要是相邻不动产之间相互损害时适用,而物遭受危险不仅包括相邻不动产相互损害的情形,也包括他人或者相邻动产之间,或者相邻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损害危险情形。因此,如果纠纷符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情形,应当优先适用该案由,其他物权遭受危险的消除危险纠纷则可以适用本案由。
5.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释义】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是指因为造成物的毁损,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的纠纷。
【管辖】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也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修理、重作、更换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6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修理、重作和更换都是一种物的保护方法,是一种责任方式。当物受到毁损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修理、重作或者更换。一般的不动产受到毁损时,多可以适用修理的责任方式。动产受到毁损的,能修理的则可以适用修理的方法,如果不能修理的,可以重作或者更换。
6.恢复原状纠纷
【释义】
恢复原状纠纷是指当物受到毁损时,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态的纠纷。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
【管辖】
恢复原状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返还原状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恢复原状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6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恢复原状这种责任方式的运用,是以物受毁损并有恢复原状之可能为前提,从性质上看这种责任方式目的在于使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得以恢复。但在使用时,可能与修理、重作等有一定重合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修理也可以使物恢复到原来状态。如果以修理恢复原状,应直接适用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由。
7.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释义】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
【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赔偿损失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在《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所以,此处所指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